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
为规范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黑龙江省“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以下简称《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进行修订,经2024年第6次省药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的要求,依法办理“两品一械”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施优化服务,合理合规裁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限。
二、《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三、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与本《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细化,承诺审批时限进行合理压缩。
四、《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