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内容详尽,包含三章三十一条和三个附件,对牙膏备案资料的总体性要求、用户信息资料要求以及牙膏产品备案的各项资料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牙膏备案的管理参照了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模式,因此,在牙膏资料的总体性要求和用户信息资料要求上,与普通化妆品保持一致。然而,牙膏作为一种特殊的口腔护理产品,其备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备案检验方面。本文主要针对牙膏备案检验以及行业关注的牙膏原料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解读,以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规定》。
一、牙膏原料名称确认
《规定》明确指出,在进行牙膏备案时,必须提交详细的产品投料配方表。此表应详尽列出原料序号、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以及必要的备注等信息。若原料存在INCI名称或英文名称,也应一并提供,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发布牙膏的已使用原料目录,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在准备备案资料时的复杂度。现阶段,企业主要参照现行的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其中主要对禁限用原料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提供可使用的原料清单。
企业在准备牙膏原料相关的备案资料时,务必认真确认原料的可使用性以及是否存在限量要求。此外,原料的中文名称的核对也至关重要。经过仔细对比GB 22115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原料名称发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GB 22115中限用的“硝甲烷”,在另外两个目录中的名称为“硝基甲烷”。
为避免因名称不一致导致的问题,在牙膏原料目录正式发布之前,建议企业在准备备案资料时,若出现中文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优先考虑采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的名称;若原料未被该目录收录,则建议采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名称。
二、牙膏产品检验
《规定》明确,牙膏备案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验或评价能力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具有口腔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等技术机构分别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牙膏备案人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相关机构的信息,表1是截至2023年11月底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情况。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牙膏备案人可自行或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相关微生物与理化检验。但自行检验的备案人需要提交相应的检验能力声明等证明资料,并承诺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机构类别 | 数量/家 |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 | 386 |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 | 67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 12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1364 |
2.1 微生物及理化检验
《规定》明确了牙膏的理化及微生物检验项目,具体包含5项微生物检验以及13项理化检验。常规的理化检验项目包括pH值、过硬颗粒、对口腔硬组织的安全评价(特别是在pH<5的情况下)以及4项重金属指标。除此之外,还有6项基于产品配方而选择进行检验的理化项目。例如,如果产品配方中含有氟化物,就需要进行总氟和可溶氟的检测,或者是总氟和游离氟的检测。当配方中含有单氟磷酸钠时,更适合进行可溶氟的检测;而当配方中不含单氟磷酸钠,仅以氟化钠、氟化亚锡或(和)氟化铵为原料时,则更适合检测游离氟。若产品配方中添加了可能带入风险物质的原料,则应根据原料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二甘醇和乙二醇、甲醇、二噁烷、游离甲醛其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检测。
在检验方法上,微生物及理化检验项目主要参照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个别项目也可以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值得一提的是,中检院在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牙膏的14项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方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牙膏的pH测定(征求意见稿)》等。由于牙膏产品的特性,这些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检验方法与《技术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技术规范》中规定的pH测定产品稀释浓度为10%,而征求意见稿中则为20%。在微生物检验项目中,《技术规范》中使用生理盐水进行稀释,而征求意见稿中则使用的是SCDLP液体培养基。
因此,牙膏备案人在准备进行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时,必须根据自身的产品配方来准确选择需要检验的项目,并认真核实这些项目的检验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备案人不能完全照搬化妆品的检验方法。
2.2 毒理学试验
《规定》中明确指出,部分牙膏需进行口腔黏膜刺激试验。然而,若牙膏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则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具体而言,国产牙膏生产企业若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牙膏单元的许可,或进口牙膏的生产企业若已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GMP证书等,均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但是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是产品宣称儿童适用的;二是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三是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新原料的。由此可见,对于儿童牙膏、部分功效牙膏及使用了新原料的牙膏其监管力度相较于其他牙膏会更严,此类牙膏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毒理学试验。这三类牙膏都需进行口腔黏膜刺激试验。
11月24日,中检验发布了一系列征求意见稿,其中涵盖了《口腔黏膜刺激试验(征求意见稿)》。由于该试验所需时间较长,因此备案人需要根据备案进程妥善安排毒理学试验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此项目为动物试验,而目前已经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禁止进行动物试验。鉴于此,该项目可能会对部分进口牙膏造成一定的限制和障碍。
2.3 功效评价试验
《规定》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宣称具有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需要进行人体功效评价,宣称清洁功效以外的其他功效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或其他功效评价。除此之外,宣称原料功效的也应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评价试验等验证功效作用,且原料功效应与牙膏产品的功效具有充分的关联性。需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的项目要求如表2所示。
成人牙膏含氟量达到0.05%~0.15%和儿童牙膏含氟量达到0.05%~0.11%时,可免于提交防龋功效评价。同一备案人备案的牙膏产品,使用经验证可发挥功效作用的相同功效性原料,且配方浓度不低于已备案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相同功效的,可免于人体功效评价。仅宣称清洁功效可免于功效评价。免于功效宣称评价的项目要求如表3所示。
《规定》中并未规定人体功效评价的具体方法,查阅已经公开牙膏人体功效评价相关标准,宣称具备防龋、抑制牙菌斑、抵抗牙本质敏感以及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可以参考原卫生部在2010年发布的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来进行评价。具体的标准信息如表4所示。
宣称功效 | 人体功效评价 | 其他功效评价 | 备注 |
抑制牙菌斑 | √ | ||
抗牙本质敏感 | √ | ||
减轻牙龈问题 | √ | ||
防龋 | √ | ||
其他功效(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清洁除外) | + | + | |
原料功效 | + | + | 原料功效应与产品功效具有充分关联性 |
注:1.选项栏中画√的,为必做项目;
2.选项栏中画+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功效宣称 | 要求 |
清洁 | / |
防龋 | 成人含氟量0.05%~0.15%;儿童含氟量0.05%~0.11% |
防龋 | 同一备案人,同一个经验证的功效原料,且添加量不低于已备案产品。 |
抑制牙菌斑 | 同一备案人,同一个经验证的功效原料,且添加量不低于已备案产品。 |
抗牙本质敏感 | 同一备案人,同一个经验证的功效原料,且添加量不低于已备案产品。 |
减轻牙龈问题 | 同一备案人,同一个经验证的功效原料,且添加量不低于已备案产品。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有效性 |
WS/T 326.1-2010 | 牙膏功效评价 第一部分:总则 | 现行有效 |
WS/T 326.2-2010 | 牙膏功效评价 第二部分:防龋 | 现行有效 |
WS/T 326.3-2010 | 牙膏功效评价 第三部分: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 | 现行有效 |
WS/T 326.4-2010 | 牙膏功效评价 第四部分:抗牙本质敏感 | 现行有效 |
三、小结
本文主要是对牙膏备案过程的原料名称确认环节和产品检验环节进行了分析。在牙膏原料名称确认环节,备案人需注意原料的中文名称的核对,避免因名称不一致导致的问题。在牙膏原料目录正式发布之前,建议备案人在准备备案资料时优先考虑采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名称;在牙膏产品检验方面,备案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验或评价能力的机构进行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和功效评价试验,妥善安排产品送检等。
除此之外,牙膏备案过程中还涉及很多其他环节,但总体上与普通化妆品备案一致。备案人可以参考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经验,结合牙膏产品的特点,准备相应的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