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解读 >> 标准法规解读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2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06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

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时要注意避免“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那么什么是化妆品“一号多用”?

答: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包括“一号多名称”“一号多主体”和“一号多商标”三种情况。“一号多用”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有关规定。

二、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名称”违法行为?

答:备案工作中常见的“一号多名称”行为包括:1、在原有注册备案名称之外,增加标注新名称;2、不标注原有注册备案名称,直接标注新名称;3、一个注册备案号对应多款颜色或香型;4、备案系统和标签上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不对应、不一致;5、标签上出现备案产品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商标或图案但解释说明不充分等。

三、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商标”违法行为?

答:“一号多商标”典型情形包括: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例如备案工作中常见的标注“某配方原料的工厂(非备案人)的商标”或“非备案人持有或授权使用的商标”,均属于“一号多商标”。

但是,如果产品名称使用双商标,且均属于该化妆品的备案人(或被授权使用),则不属于“一号多商标”情形。但要注意,在备案系统中提交的商标资料、商标文案和销售包装图片,应与标签宣称保持一致。

四、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主体”违法行为?

答: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中明确,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据此,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及类似词语的产品,均涉嫌“一号多主体”违法行为,企业在备案时应避免使用。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