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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4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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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2 09:39:32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1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发布单位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药监通告〔2024〕26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生效日期 2024-1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

1.拟取消未提交2024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2.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沪药监通告〔2024〕26号附件.docx

   沪药监通告〔2024〕26号文件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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