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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公告(吉食药监许〔201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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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03 03:21:19  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198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秩序,保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促进保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局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对我省保健食品企业、化妆品企业换发加盖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向省局申请换证,且没有说明理由。为督促上述企业尽快换发许可证,结合国家局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食药监许〔2011〕344号
发布日期 2011-08-09 生效日期 2011-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秩序,保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促进保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局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对我省保健食品企业、化妆品企业换发加盖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向省局申请换证,且没有说明理由。为督促上述企业尽快换发许可证,结合国家局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依法持有省卫生厅颁发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省局申请换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原卫生厅颁发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更多相关法规链接请查看:国家部委及各省市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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