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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奎食药监[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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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13 03:49:04  来源:奎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95
核心提示:为切实抓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建立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我市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奎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奎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结合奎屯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解决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水平,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奎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奎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奎食药监[20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05-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切实抓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建立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我市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奎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奎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结合奎屯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解决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水平,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整顿,依法打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乱象,规范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为构建奎屯食品药品安全先行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整顿工作重点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进行全面清理;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整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
 
  重点区域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专营店、批发单位、商场超市专柜、药店、美容美发机构等;重点内容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合法性、标示标签、购货验收制度、储存卫生条件、产品宣传、产品保质期等。同时在检查中进一步摸清我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基数。
 
  三、整顿工作措施
 
  集中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办大案要案,使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秩序明显得到改善。
 
  (一)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进行全面清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及变更的准备工作,摸清本地区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基本情况,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换证工作。
 
  (二)开展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1、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以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标签标识情况等。生产企业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查重点:一是企业合法性及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二是《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三是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重点检查受托企业生产过程是否有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重点了解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内容全面、规范、详细的委托生产协议,是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了解委托企业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台账等记录,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品种的完整生产指令台账,并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等基本内容;了解主要生产过程是否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提取工艺除外)。四是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盗用、冒用其他批准文号的行为。
 
  2、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检查内容: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检查重点单位是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专营企业、美容院和大型超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检查覆盖面要求达到85%。检查重点:一是企业是否持有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许可(备案)、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查看复印件);二是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台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三是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重点检查处理盗用、冒用其他批准文号的行为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四是销售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
 
  各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着力解决本职能范围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社会反映强烈、违法宣传涉及较多的品种加大抽验力度,重点检测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分。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行为。重点选择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功能品种,如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类保健食品,加大对此类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检测是否添加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分。
 
  (四)整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广告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广告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在宣传资料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严肃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行为
 
  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在整顿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对生产的保健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非法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等未按批准内容标示的以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2.对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宣传功能的,一律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4.对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
 
  5.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要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1日-30日)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逐项落实检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要针对各项检查内容做好监督执法人员和监管企业的培训。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6月-7月30日)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各项检查重点,全面开展自查,逐条逐项排查,完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1年8月至10月)
 
  各部门对本职能范围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要做逐项检查,要与企业动态生产经营相衔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上报。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各部门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后,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结合监管情况和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
 
  五、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整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在市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整顿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各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努力构建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加大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要求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销售,并采取下架、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措施;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先采取责令停产和召回、封存产品等措施,再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对重点案件要限时督办,及时曝光。
 
  (三)加强新闻宣传。要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工作,不但要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而且要适时宣传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要鼓励消费者和企业广泛参与,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及时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拓宽举报渠道,动员各方力量进行监督,不断推进专项检查工作,形成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协作和检查评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协查要求;对接到情况通报和协查要求的,要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回复。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要加强专项检查信息报送的责任意识,按时、准确、全面上报检查情况。在集中检查阶段,要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月报制度,每月28日对专项检查总体进展、查处重点、典型案件、难点问题等情况进行汇总。2011年12月15日前将整个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地区: 新疆 
 标签: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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