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67号)

关于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67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3 08:49:49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1849
核心提示:为规范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予以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保化[2011]367号
发布日期 2011-08-04 生效日期 2011-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行政受理机构)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终止的决定。准予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在技术审评会议召开前,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资料1份:
 
  1. 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2. 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
 
  3. 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其他有助于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
 
  (二)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手续。
 
  准予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批准撤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
 
  (三)申请人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审定情况。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对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rar:1.   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doc
 
  2.   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行政许可 化妆品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