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化妆品生产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做好当前我市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等管理文件。
二、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具体截至日期另行通知。
三、自2013年10月11日起,凡在我市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向重庆市质监局提出新开办申请且审查符合要求的,转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凡涉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符合变更要求的,应予以变更。
五、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其生产许可工作按本通告执行。
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如有相关问题,请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68815606)。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