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3〕191号)

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3〕191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7 04:50:17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3842
核心提示: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3〕191号
发布日期 2013-12-16 生效日期 2013-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cfda.gov.cn/WS01/CL0846/95134.html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近期发现,部分进口化妆品并未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提交申报资料时以在原产国(地区)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代替销售证明文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口化妆品首次申报时应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请你中心分别在受理、审评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已受理的进口产品,仅该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按“完善资料后建议通过”和“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程序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3年12月16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