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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保化〔20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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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6 09:34:19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5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的要求,为增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检验能力,满足企业备案产品检验检测的需要,拟对承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任务的机构进行增补。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保化〔2014〕96号
发布日期 2014-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05/t20140504_633518.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的要求,为增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检验能力,满足企业备案产品检验检测的需要,拟对承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任务的机构进行增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项目能力(见附件1)。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二、认定程序
 
  (一)自荐与推荐。检验机构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以下简称《自荐报告》,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局。省属单位可直接将《自荐报告》(包括电子版)报送省局。
 
  (二)审核与认定。省局收到检验机构的《自荐报告》及市局的推荐意见材料后,将对照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再组织对被推荐(自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均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省局认可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并指定为我局化妆品行政检验机构,上报国家总局备案。
 
  省局联系人:祝伦平,电话:025~83273730、18900660545,
 
  电子邮件:zhulp@jsfda.gov.cn。
 
  附件:1.   化妆品许可检验项目.doc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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