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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行索证管理制度的通知(抚食药监发[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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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04 11:18:50  来源: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9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保障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3月起,在全市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行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制度,现发布关于在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行索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抚食药监发[2011]32号
发布日期 2011-03-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fsfda.gov.cn/readnews.asp?id=802
各化妆品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保障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3月起,在全市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行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掌握与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
 
  三、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工作,在采购产品时,应从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供货合同,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一)从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时,应索取并留存该企业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不得采购。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化妆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购化妆品应查验产品卫生状况、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并建立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单位、数量、零售单价、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质量状况等内容。
 
  (四)销售化妆品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的销售记录。
 
  进货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咨询反馈。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电话:2791115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索证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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