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经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事项的公告

关于经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事项的公告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1 09:24:27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3706
核心提示:自2014年3月28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终审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原粮、水果、油菜籽、烟叶、马铃薯、木薯、活体动物除外)(以下简称入境产品)的检疫审批申请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发布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ciq.gov.cn/xxgk/tzgg/tzgg_746/201407/t20140703_38633.shtml

  一、自2014年3月28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终审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原粮、水果、油菜籽、烟叶、马铃薯、木薯、活体动物除外)(以下简称入境产品)的检疫审批申请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审批流程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受理业务范围包括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境、过境、转口及进口业务。

  三、产品范围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传播外来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生物风险高低制定并对外发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终审的检疫审批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详见附件1(特许审批除外)。

  四、申请单位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iq.9fun.cn/freetrade/)网上填报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纸质随附资料。企业开通系统权限程序详见附件2,填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的规范要求详见附件3。

  检疫审批申请纸质随附资料受理点:上海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1-58697068、021-38620967、021-38620969。

  五、《检疫许可证》的核销使用等管理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5号局长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肉类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单位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资质。

  七、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过境及转口贸易产品除外。禁止进境物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附件1 上海检验检疫局食品处负责终审的检疫许可产品名录(2014年3月24日更新).xls

     附件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申请单位备案流程.docx
     附件3 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须知.doc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