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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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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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8-0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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