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宝食药监发〔2014〕152号)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宝食药监发〔2014〕152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0 10:41:04  来源: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17
核心提示:为保障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经营、使用行为,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食药监发〔2014〕152号
发布日期 2014-05-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aojifda.gov.cn/newshow.php?id=8068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为保障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经营、使用行为,现就做好我市化妆品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
 
  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的市场监管,充分认识开展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的情况,建立健全化妆品市场监管档案,有效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而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
 
  二、开展检查,规范行为
 
  要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情况,结合食品、药品、化妆品风险大排查,集中力量对化妆品市场、商场化妆品销售柜台、化妆品专卖店及销售使用化妆品的美容院、美发店、洗浴中心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五个方面:
 
  (一)经营使用单位索证索票管理
 
  1.是否建立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并有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
 
  2. 是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其中,索证至少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和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3. 索证索票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是否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二)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台账管理
 
  1. 是否建立产品购货销售台账,并有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
 
  2. 台账内容是否完整。购货台账是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并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销售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3. 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是否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三)化妆品的标识标签是否规范
 
  1.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2. 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具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质量合格标记等。
 
  3. 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是否销售过期化妆品。
 
  4. 是否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
 
  5. 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四)化妆品的储存条件
 
  1. 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
 
  2. 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3. 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4. 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五)店内宣传
 
  营业场所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三、加大力度,严厉查处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和《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中相关要求,依据相关法规严厉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局,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局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1)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于7月5日前将辖区上半年的检查情况和《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书面上报;于11月5日前将辖区开展监督检查的总结和下半年《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及企业汇总表(附件3)书面报送市局。【   附件下载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