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我局将持续开展打击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切实履行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整改危及产品安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
(二)美容院私自配制化妆品、在化妆品中添加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甲硝唑等药物;
(三)使用未经检验、过期原料或禁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四)超限使用防腐剂等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五)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六)未按实际生产时间标示生产日期,生产“早产”化妆品;
(七)在祛痘、抑制粉刺类化妆品中添加磺胺类、喹诺酮类、甲硝唑、氯霉素、林可霉素类等药物;
(八)在美白、祛斑类化妆品中添加铅、汞等重金属;
(九)在染发剂类化妆品中添加苯二胺等化学物质;
(十)在口红类化妆品中添加铅等重金属;
(十一)生产经营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等功效)的国产化妆品。
(十二)经营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
(十三)经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十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生产经营盗用、冒用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号的化妆品;
(十六)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化妆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须有中文标签等);
(十七)从非法渠道购进化妆品;
(十八)经营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
(十九)经营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二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以上行为将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扰乱社会秩序,一旦查实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和鼓励公众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