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4﹞25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4﹞25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21 04:26:23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57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转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保﹝2014﹞25号
发布日期 2014-1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11/4192390.html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局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要求,积极通知并指导辖区内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做好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的申报准备工作。
 
  二、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请认真对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有关要求填写申请报告,报送省局保监处。
 
  联系人:马小燕;     联系电话:0791-88178529。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