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告知书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告知还没有“两证合一”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并与企业签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企业及州市局各一份。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9日
联系人:孙文华
电 话(传真):0871-68571965
邮 箱:
ynfdabhc@163.com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告知书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全称):
为顺利完成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两证合一”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在云南省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在云南省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六、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国家总局265号公告执行。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八、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网上(
http://125.35.6.84:81/xk/
)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和资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