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精神,省局对“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化妆品生产许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等12个纳入改革范围的省本级药品监管类事项,制定了细化落实措施;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2个由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制定了指导性措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