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监管,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整改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2021年5月集中开展网络销售化妆品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强化责任意识,督促网络销售化妆品经营者落实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环境。
二、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为两类:一是区内网络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入网的化妆品经营者;二是区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站服务销售化妆品或提供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
(一)摸清底数。充分发挥各地网络监管协作机制作用,联合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或通过第三方技术机构,摸清本辖区内网络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入网的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站服务销售化妆品或提供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底数。
(二)监督指导。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发现违法制止和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制度(《条例》41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督促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条例》38条)。
(三)排查清理。对辖区内网络化妆品经营者进行集中排查。
一是排查清理违法产品。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或者通告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或者通告暂停销售的化妆品等。
二是排查清理违法产品信息。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违法宣称功效信息,严格区别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化妆品产品的网络销售分区,排查清理以非化妆品产品冒充化妆品销售的信息。对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引人误解或者混淆的企业名称、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三是排查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集中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及时核对国家药监局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对已吊销、冒用其他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企业资质信息,以及已撤销、冒用其他产品的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产品资质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行监管职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1〕1号)要求,网络销售化妆品属于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事权属于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强化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管,维护群众用妆安全。
(二)突出重点,集中开展检查。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本辖区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站服务销售化妆品或提供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点对象,按照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时限,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开展排查活动,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化妆品,应立即督促化妆品网络经营者釆取下架、封存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予以曝光,发布消费警示,增强打击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四)按时完成检查,做好统计信息报送。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阶段总结和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以地市局为单位)上报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赵显平电话:0951-6042511
邮箱:1072560238@qq.com
附件:全区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项目内容 |
数量 |
1 |
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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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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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辖区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站服务销售化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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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正常运行或经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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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正常运行或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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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理违法化妆品品种数量 |
备注:1.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