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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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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06 11:19:19  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要求,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明确从2021年5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为做好重庆市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单位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4-30 生效日期 2021-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要求,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明确从2021年5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为做好我市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登陆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nmpa.gov.cn),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
 
  自2021年5月1日起,原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原注册备案平台)不再接收普通化妆品备案。
 
  二、为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的执行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
 
  三、自2021年5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自2022年1月1日起,备案人申请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此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四、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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