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已要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有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 4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docx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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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21年 第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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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12-02 | 生效日期 | 2021-12-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已要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有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 4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docx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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