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相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1〕53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相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1〕53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31 02:00:31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6
核心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 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发布单位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21〕53号
发布日期 2021-12-30 生效日期 2021-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现将普通化妆品备案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 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 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 >的公告》(2021年第51号) 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 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三、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 要求,自2022年1月1 日起,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四、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 [2021] 264号)要求,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