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生产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和(或)进口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条例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及其使用条件、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防晒原料。规定以外的化妆品原料只要符合安全、效用和质量要求也可以使用,但是必须提交科学或使用经验证明。条例还规定了含有羟基苯甲酸异丙酯(isopropylparaben)、对羟基苯甲酸异丁酯(isobutylparaben)羟基苯甲酸苄酯(benzylparaben)成分的进口化妆品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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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19年第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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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8-22 | 生效日期 | 2019-08-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法规 | 专业属性 | 通用基础,产品及原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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