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生产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和(或)进口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有效、质量、标签和声称要求。在印尼市场流通的化妆品必须持有的产品流通许可证,即化妆品通知单(Notifikasi)。申办化妆品通知单之前,化妆品必须有证明化妆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的数据资料,即产品信息文档(DIP)。条例规定了申办化妆品通知单(Notifikasi)的程序要求,其中进口化妆品的申报,进口商需要提交英文或印尼文的品牌代理商任命复印件、非东盟国家需要自由销售证明。
分享:
|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20年第12号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生效日期 | 2020-06-2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法规 | 专业属性 | 通用基础, |
备注 |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