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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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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17 05:39:4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0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要求,保障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一季度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分析会议精神,现将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发布日期 2022-05-17 生效日期 2022-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要求,保障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一季度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分析会议精神,现将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https://zwfw.nmpa.gov.cn/)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对2022年5月10日仍未完成产品年报的备案人,由所在地(州、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备案人于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整改;备案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自治区药监局将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已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通过新平台主动注销产品备案。备案人尚未注册新平台账号,可向自治区药监局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见附件)。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在注销备案之日前已上市或已进口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备案申请书(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附件

注销备案申请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公司以下备案化妆品已不再生产,因本公司尚未取得新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用户账户权限,无法登陆平台注销产品备案,现申请自治区药监局注销本公司以下产品备案。

特此申请。

XXXXX公司(单位公章)

2022年 月  日

申请注销备案产品名单

序号 备案产品名称 产品备案编号 备注
       
       
       
       
       
请将此件原件于6月30日前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柴霞,联系电话0991-433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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