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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告 (渝药监通告〔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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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9 11:28:29  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48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前期我局已发布通告并对我市相关备案人进行了督促指导,推动整改落实。
发布单位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药监通告〔2022〕13号
发布日期 2022-06-08 生效日期 2022-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前期我局已发布通告并对我市相关备案人进行了督促指导,推动整改落实。由于按照注册备案平台上备案人所留联系方式与部分备案人仍无法取得联系,现就普通化妆品备案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宜再次通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备案系统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产品,其备案凭证上已自动标注“异常!备案人未按法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等字样,请备案人前往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

三、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限期改正的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属地检查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主动注销备案的,如产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五、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改正的产品,将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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