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拟取消一批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2023年 第6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拟取消一批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2023年 第6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30 08:52:26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71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取消上述部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产品见附件1)。
发布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3年 第6号
发布日期 2023-01-29 生效日期 2023-0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同时,进口普通化妆品境内责任人以境外备案人名义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事宜。此前,我局已通过发送通知通告、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告知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药监局备案平台完成年度报告提交。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对相关化妆品无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实施日常监管,我局拟依据有关规定,取消上述部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产品见附件1)。

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如对我局拟取消上述产品备案的意见有异议,请于2023年1月28日至2月11日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2)前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者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对其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20-37886145。

特此通告。

附件:

   1.拟取消备案产品清单.xls

   2.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取消备案申辩书.doc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