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同时,进口普通化妆品境内责任人以境外备案人名义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事宜。此前,我局已通过发送通知通告、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告知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药监局备案平台完成年度报告提交。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对相关化妆品无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实施日常监管,我局拟依据有关规定,取消上述部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产品见附件1)。
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如对我局拟取消上述产品备案的意见有异议,请于2023年1月28日至2月11日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2)前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者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对其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20-37886145。
特此通告。
附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