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及时高效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现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审查、处罚决定、执行、处置与案件查处相关的工作。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2021〕-1158)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规定,受委托人作为案件承办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履行与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有关的工作。
一、委托事项: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职权范围内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省局稽查局行使。
二、委托权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案件:
1.立案;
2.调查取证;
3.组织听证;
4.审查;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以及需省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省局稽查局形成拟处罚意见后,依程序提请省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委托要求
(一)案件查办程序、执法文书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市监法发〔2021〕42号)的规定。
(二)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该项数额)、裁量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对个人限制从业或提请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省局稽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严格按照委托权限以省局名义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对省局负责,接受省局的监督。
(四)需加盖印章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省局印章。
(五)省局对委托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由省局稽查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