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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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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6 11:08:46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22
核心提示: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发布单位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3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23-05-04 生效日期 2023-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结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号)》,现就进一步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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