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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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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10 09:31:07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41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发布《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13号),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
发布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23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23-08-04 生效日期 2023-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发布《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13号),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拟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2)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3),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电话:0531-51795037)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审核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pdf

   附件2.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pdf

   附件3.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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