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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一批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2023年 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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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9 10:27:39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2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现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3年3月31日前)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四川省备案产品(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
发布单位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3年 第8号
发布日期 2023-10-18 生效日期 2023-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现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3年3月31日前)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四川省备案产品(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四川省药监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对其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28-86785261

特此通告。

   附件:

1.四川省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的清单

2.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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