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省局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三章《检查程序》和第四章《许可检查》等有关条款(附件1)。现将修订后的《办法》(附件2)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 附件1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修订条款.pdf
附件2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试行).pdf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