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4年 第16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4年 第16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6 04:07:08  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发布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4年 第16号
发布日期 2024-07-25 生效日期 2024-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现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拟依法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化妆品取消备案陈述、申辩书》(附件2),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相关普通化妆品将被取消备案。

附件:   1.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pdf

   2.化妆品取消备案陈述、申辩书.pdf

   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pdf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