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监管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化妆品(含牙膏,下同)备案档案电子化,提高化妆品备案工作效率,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第 91 号)要求,现就化妆品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我省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相关纸质版资料无需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二、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需提交资料原件、第三方证明资料和其他纸质版资料的,由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签章确认资料真实性,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
三、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优化调整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程序,不再接收纸质版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