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第二章中的《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组分(表2)》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分别替代原有禁用组分表,并纳入《规范》相应章节(详见附件1)。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的公告(2021年 第62号),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名称(2015版)》进行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和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批准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等3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上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翅果油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该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批准4-(1-苯乙基)-1,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批准聚甲基丙烯酰基赖氨酸等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
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 “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
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 “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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