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妆品生产监管,规范便捷行政审批行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助力企业发展,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要求,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启用“江苏省药品智慧监管综合平台化妆品生产许可系统”(以下简称省局系统)。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提升行政效能,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11月10日起,开通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通道。请相对人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完成身份认证,在线提交办事申请。具体操作请查看操作指引(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国药监法〔2021〕40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的要求,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中未特别标注此类项目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本办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三、从事化妆品内容物配制应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许可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系统中完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并与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关联。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以电子凭证或电子证照的方式获取,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地址发生文字性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内容物配制应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类实施。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进行特别标注(在生产许可项目的具体单元后加“#”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以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并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