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等目的的产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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