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安全监管,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近日,娄底市药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娄底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奖励办法),鼓励市民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违法行为发生于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提供的违法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标签、消费者投诉、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举报均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办法》规定了四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二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奖励。三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部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信息披露和奖励资金的审定、支付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外,《办法》对举报途径、奖励程序等做了规定,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如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