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17〕172号)要求,我局对自2011年以来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补充完善了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南省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裁量基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实施的裁量基准自行废止。
附件:1.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 海南省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