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美容店进产品存放柜查见产品名称为玻妃体用凝胶(净含量:270g、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0122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88)、被委托方:广州安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支。在产品存放货架上分别查见产品名称为花养肩颈养护组合2套(12件/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01、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1/07/18、被委托方:广州菊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已开封,其中4支花养肩颈养护精华乳已使用;产品名称为经吉散植萃精华液(净含量:30ml、生产日期:2018/04/29、保质期:三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83)、被委托方: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1 盒,该产品未开封;产品名称为臻艾古方本草贴II驱寒垫1 盒(规格:5g/垫、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2017/02/28、2020/02/2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34)、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丰彩化妆品厂),该产品未开封;产品名称为水光肌玻尿酸嫩肤膜7支(净含量:25ml×10支、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1/03/10、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97)、被委托方:广州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扣押,目前,该案件已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