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以下简称第77号《公告》)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保障我区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二、根据第77号《公告》要求,申请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尽快按照第35号《公告》以及第77号《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对名下备案产品(详见附件)进行自查,确保按期完成备案年报工作、历史备案产品认领、备案资料补录、产品标签更新等相关工作。不再继续生产的,应当及时通过普通化妆品新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未取得普通化妆品新备案平台权限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向自治区药监局申请注销。截止2022年6月30日前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备案人,国家药监局将对其备案产品予以强制注销。
四、备案人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我局将给予全方位帮扶和支持(联系人:王宇、蒋旭兰;联系方式:17889100707、15182924424)。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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