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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擅自配制化妆品风险高,违法经营者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03 10:54 来源:崇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系一家古琴培训机构,并在淘宝网开设“**琴社”用于销售古琴等音乐器材。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上线一款名为“*师傅亲制护甲膏”的日用产品,网页上标注产品功效为“滋润指甲及皮肤,可改善指甲干燥、分层、脆弱等问题”,该产品由当事人教授琴艺的员工“*师傅”购进天然白蜂蜡、杏仁油精油、纯橄榄油及铝制膏装罐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配比工序后,装入铝制膏装罐后在网店中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68元/盒。
  近年来,为迎合部分小众人群的个性化需求,一些商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推出了手工护肤膏、DIY口红、手工美白皂等化妆品。这些产品安全性如何?质量可靠吗?
 
  案情简介
 
  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系一家古琴培训机构,并在淘宝网开设“**琴社”用于销售古琴等音乐器材。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上线一款名为“*师傅亲制护甲膏”的日用产品,网页上标注产品功效为“滋润指甲皮肤,可改善指甲干燥、分层、脆弱等问题”,该产品由当事人教授琴艺的员工“*师傅”购进天然白蜂蜡杏仁精油、纯橄榄油及铝制膏装罐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配比工序后,装入铝制膏装罐后在网店中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68元/盒。
 
  法律分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化妆品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本案中涉案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施用部位为指甲及皮肤,使用目的为“滋润指甲及皮肤,可改善指甲干燥、分层、脆弱等问题”,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化妆品的定义,因此涉案产品属于化妆品。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擅自配制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美化生活的重要日用品。一些商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推出的手工护肤膏、DIY口红、手工美白皂等化妆品,很可能是经营者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配制,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消费者要仔细甄别。
 
  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虽然不同于地下窝点非法生产化妆品,但仍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严守法律之规,紧绷法律之弦,严格依法经营化妆品,不得擅自配置化妆品。
 
  供稿:药化科
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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