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山西省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6日至12日工作时间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模板见附件2)前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地址:太原市龙城大街85号605室),如因疫情防控确无法到现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可将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申辩书扫描成电子版后发送到邮箱sxjhzp@126.com并电话向工作人员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351-8383551
附件:1. 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