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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经营提醒告诫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2-21 09:35 来源:通辽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 诺敏   原文:
核心提示:化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应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化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应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查验并留存直接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可登陆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或手机下载“化妆品监管”App查询。
 
  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三、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应有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个人海外代购或从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只能自用,不得上市销售。
 
  四、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五、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含涂改、更换包装或自行分装)。
 
  六、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七、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八、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九、关注国家药监局等化妆品监管部门的不合格化妆品通告,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下架相关化妆品,通知供货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立即实施召回。
 
  十、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5
日期: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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