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应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查验并留存直接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可登陆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或手机下载“化妆品监管”App查询。
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三、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应有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个人海外代购或从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只能自用,不得上市销售。
四、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五、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含涂改、更换包装或自行分装)。
六、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七、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八、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九、关注国家药监局等化妆品监管部门的不合格化妆品通告,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下架相关化妆品,通知供货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立即实施召回。
十、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