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请备案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认真开展自查,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相关工作。
三、备案人未按要求完成年报、未及时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置。
四、备案人在工作中如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特此通告。
联系人:蒋旭兰 联系方式:0891-6328213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