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尉氏县某医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2月21日,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医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尉氏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的2瓶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显示有效期至20210405,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2瓶;
2、罚款15000元。
02
尉氏县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2年9月23日,接安徽省界首市协助调查函(界市监协查【2022】13号),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检查,经核查:河南领优艾草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普通化妆品“艾草仙子?艾草洗发水”“艾草仙子?艾草沐浴露”未经备案。共销售300套产品,每套产品价值是20元,货值金额6000元。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2000元。
03
开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2年6月2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化妆品店正在经营的7种化妆品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备案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并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其中四个品种标签不符合规定;三个品种未经备案。7个品种化妆品共19瓶(盒)货值金额为4607元,除1个品种售出1盒外,其余6个品种化妆品均未售出,销售所得为1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共7个品种化妆品共18瓶(盒);
3、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4、罚款20000.00元。
04
开封市祥符区某美容养生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8月15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某美容养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由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浩鑫”牌植物芳香染膏2盒已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浩鑫”牌艺珍植物芳香染膏2盒;
2、罚款10000元。
05
开封市某化妆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2年7月25日上午,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执法人员对某化妆品经营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陈列正在销售的部分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雅诗兰黛蓝光眼霜等4个品类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进行了扣押,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经查,当事人从个人手里购进进口化妆品,没有进货手续,涉案货值金额8302元,销售部分化妆品共取得违法所得2493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5000元;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93元和已扣押的4个品类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06
开封市某生活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接消费者举报线索,2022年7月1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执法人员对某生活超市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限的“馥珮”绵羊油润手霜11瓶,执法人员依法给予扣押。经查,当事人是从上任店主手里转接的店,在接手所有库存商品时未清点库存,未排查超过保质期的商品。2022年6月11日,举报人李某某前往该店购买商品,当时提出想购买一瓶“馥珮”绵羊油润手霜,当事人在明知润手霜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赠送给举报人一瓶使用期限为20190920的润手霜,举报人购买的所有商品共计22.5元,通过微信支付进行付款。当事人除赠送举报人一瓶润手霜外,无证据证明涉案化妆品在超过保质期限后有对外销售的情况,本案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使用结账系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所以无法计算润手霜的购进价格及货值金额。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没有发现消费者因使用上述润手霜出现不良症状的情况。
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润手霜”11瓶;
2、罚款10000元整。
07
开封市某美容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5月17日,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美容中心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下列化妆品 (1)标示深咖啡,数量:3盒,无标签;(2)标示法尔芬修护剂,净含量:15g,数量:2瓶,未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所得600.00元,货值金额共计1250.00元。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
3、罚款14300.00元。
08
尉氏县某美容服务工作室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08月29日,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美容服务工作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化妆品,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09
开封市某美发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9月22日上午,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执法人员在某美发工作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摆放的莱欧染发膏共5盒,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随依法对其扣押,现场制作执法文书并拍照录像取证。经查,上述染发膏是从某美发用品店购进的,一共购进30盒,在保质期内给顾客使用了25盒,还剩5盒已经超过保质期,没再使用,但也未清理。由于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当事人没有再留存供货方相关资质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莱欧染发膏5支;
2.罚款10000元整。
10
开封市某医院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2022年9月9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有自行配制的化妆品面膜粉,执法人员依法对7包面膜粉进行了扣押,现场制作了执法文书并拍照取证。
经查,2022年8月份该单位根据病人的需要,用人参、当归、茯苓、桃仁、白术、白芷打成粉自行配制面膜粉,共配制面膜粉20包,除扣押7包外,使用了13包,使用价40元/包。涉案货值金额800元。
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2、没收自行配制的面膜粉7包;
3、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