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江苏省部分企业(名单见附件1)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且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上述企业于2023年6月30日前主动与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限期改正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产品。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 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名单.xlsx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