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要求,若你单位认为我局在取消备案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531-51781827),也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电话:010-8833057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电话: 0531-81691000)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