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四川省药监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对其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28-86785261
特此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