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化妆品资讯 » 行业资讯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五十四期)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五十四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2-26 13:10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五十四期)。
   1、问: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应注意哪些备案细节?
 
  答:(1)同一标准中文名称的新原料可能存在不同的新原料备案人,或不同的新原料备案号,化妆品备案人应核实对应的新原料备案号,注意进行区分填报。
 
  (2)使用新原料时,应查阅《新原料技术要求》,明确新原料安全使用量、使用目的、原料适用和使用范围、其他限制和要求、警示用语等要求,应特别注意新原料的配伍禁忌及使用范围限制等信息。
 
  (3)化妆品备案人可通过新原料公示平台查询《新原料技术要求》,如该文件暂未公示,应向新原料备案人索要,并上传至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新原料安全评估时应明确是否符合《新原料技术要求》的限量要求。
 
  2、问: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应如何备案?
 
  答: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如眼影盘,应按“一个产品”提交备案,在一个备案编号下,按色号分别填报配方。
 
  每个色号产品独立包装的,应分别备案,一个色号对应一个备案编号。
 
  3、问:在不豁免毒理学试验时,哪些产品应开展急性眼刺激试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第72号公告),易触及眼睛的产品须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常见易触及眼睛的产品包括洗面奶、洗发水、冲洗型护发素、眼部产品(描眉类彩妆除外)、沐浴露等。
 
  4、问: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生产场地未改变),已备案产品应如何更新生产信息?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生产场地未改变),应当按照《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对涉及产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分别进行一次性变更。
 
  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先在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进行企业信息更新,再进行产品变更,通过“生产信息刷新”的方式同步更新产品信息。
 
  5、问:注销后再次备案说明该如何出具?
 
  答: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的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等,参考模板见附件。
 
日期:2024-02-26
 
 地区: 吉林 通化市 广东 广州市
 品牌: 通化
 标签: 市场监督
 科普: 市场监督
    分享: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foodmate@foodmate.net 电话:0535-6730582

 

 

 
 
地区相关资讯
 
推荐图文
座机:0535-2122193
E-mail:news@foodmate.net

京ICP备20003097号-2 ©2022  化妆品伙伴网 All Rights Reserved